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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_山东东营金盾司法学校
关于国内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你想了解什么?
发布时间:2018-08-17 13:44点击率:120我要分享

近两年来,家族信托作为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和工具,在高净值人群、信托相关人士,以及广大律师中关注度极高。由于我国信托制度的不完善,各方争议也较大。今天山东东营金盾司法学校分享相关业内人士立足于我国信托法,结合相关交叉法律规定,提出几点想法!快来了解一下吧!

 

 

 

山东东营金盾司法学校分享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知识

 

一、家族信托属于何类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作为一项私人信托,其信托目的的重点是在于家族财富的安全、管理和传承,为家族成员的生活、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所以,更多人认为家族信托应当属于民事信托的范畴。而且,民事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本源,从这个角度去考量和设计家族信托方案,应当是最合适和恰当的。

 

二、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资格

事实上,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来看,自然人个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家族私人信托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均有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人认为,有实力的信托公司、家族资产管理公司和家族私人性质的受托人公司应当是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发展方向。若我国基金会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和约束,重点是如何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在信托设立时如何引入信托保护人、信托监察人等角色,从家族私人监管的角度建立对受托人的监督体系。

 

三、有关信托登记的问题

信托登记,以及信托登记与信托效力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信托发展的“紧箍咒”,这是一条看不见的红线,有人认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若不建立,民事信托类的家族信托将无法开展,尤其涉及到房产、土地、股权等家族重大资产的处理,更是无法突破。

 

四、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问题

我国信托法虽然对于信托财产权属的转移没有明确,但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却是明确的,从立法角度已经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那么目前应当让人们最为关心的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另一面,即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问题,也即是司法机关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态度。对此,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已经说明了不得强制执行的法定情形;同时,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第五条亦规定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看完了国内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相关内容的分享,你都明白了吗?反正小编也是很迷糊的!若你还有更多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山东东营金盾司法学校,这里专业老师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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